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对李连香的申请注销土地证书的有关材料已经初步审定,因为李连香已取得房屋产权,现将杨进娟持有的位于兰山区北园路东北段北侧,东至高义峰、西至派出所路、北至派出所路、南至派出所路的土地证书予以公告注销,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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