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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金河石英砂加工厂石英砂岩矿: 经审核,你单位所报来的采矿登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颁发采矿许可证。 证号:C3713002008077130000900有效期贰年自2010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5日。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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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