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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沂南县金河石英砂加工厂石英砂岩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临国土资证字[2010]13号


沂南县金河石英砂加工厂石英砂岩矿:
  经审核,你单位所报来的采矿登记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颁发采矿许可证。
  证号:C3713002008077130000900有效期贰年自2010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5日。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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