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国土资告字〔2011〕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312号文批准的《关于临沂热电“上大压小”扩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以鲁国土资字〔2011〕1178号文件转发),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总费用:3441.3906万元。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罗庄区盛庄街道63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6.103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46.5769万元;安置保障费169.0117万元。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罗庄区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548.9316万元;
2、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392.5215万元;
3、罗庄区盛庄街道许家冲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154.4319万元;
4、罗庄区盛庄街道大菜园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232.6905万元;
5、罗庄区盛庄街道李家白庄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42.1092万元;
6、罗庄区盛庄街道尚屯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49.014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1419.6987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保险安置、农业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联系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联系电话:0539-7105086。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