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资质审批依据、条件、办事程序、时限
设定依据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申报条件 1、申请备案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申请者需提供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其中执业人员需有注册的《估价师证书》及注册号。
办事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 3、审查 4、窗口出件 申报材料及数量 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评估结果备案申请
承诺时限 5日
地质灾害(治理)防治工程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含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认定 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条件:(单项8份) 1. 资格申请表;(原件) 2. 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 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 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 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 注册资金证明和单位电话; 9. 单位开立帐户的建设银行及帐号;(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 10.技术工作人员证书; 四、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乙级证书认定,厅负责丙级资质认定。 1. 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 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甲、乙级)、审查(丙级); 5. 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6. 准予认定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防治工程资质证书; 7. 不予认定(丙级)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审批依据: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8号),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条件:符合《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附件要求 程序: 一、新立勘查资质 (一)依据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8号),《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附电子文档(原件);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资产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原件); 6.地质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单位职工花名册、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原单位下岗、离岗证明(原件); 8.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原件)、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 9.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0.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制度文本复印件; 11.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 12.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 13.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 14.承诺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5.准予登记的,颁发勘查许可证; 6.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 7.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变更勘查资质 (一)依据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18号),《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变更申请书,附电子文档(原件);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资产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一览表(原件); 6.地质勘查技术人员身份证、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单位职工花名册、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原单位下岗、离岗证明(原件); 8.主要地质勘查设备仪器一览表(原件)、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复印件); 9.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0.勘查管理制度一览表(原件)、制度文本复印件; 11.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简介(原件); 12.技术骨干从事勘查工作经历及主要业绩(原件) 13.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原件) 14.承诺书(原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5.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勘查许可证; 6.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7.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二、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条件:(单项8份) 1. 资格申请表;(原件) 2. 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 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 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 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 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 注册资金证明和单位电话; 9. 单位开立帐户的建设银行及帐号;(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 10.技术工作人员证书; 四、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乙级证书认定,厅负责丙级资质认定。 1. 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 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 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甲、乙级)、审查(丙级); 5. 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6. 准予认定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防治工程资质证书; 7. 不予认定(丙级)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资质审批依据、条件、条件、程序、时限
适用范围本省内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办事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 申报资料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应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 3、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5、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 6、主要技术人员; 7、技术装备情况; 8、注册资金证明; 9、承担过的主要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可选件); 10、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可选件)。 申请地点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除以上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程序环境处:审受理审查;办理条件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厅长;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政法处:审查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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